• 济宁城镇棚户区的认定标准有变 九类项目禁止列入
  • 资讯类型:济宁资讯  /  发布时间:2019-02-23  /  浏览:2518 次  /  

近日,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市发改委、市财政局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订了《济宁市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细则》。此次认定细则所称城镇棚户区,主要包括位于市和县(市)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、城市危房、城中村、城边村和全国重点镇棚户区。该《细则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。

城镇棚户区认定材料有新要求


● 经批准实施的市和县(市)城市规划、全国重点镇规划图纸。

● 有关部门和县(市、区)出具的房屋建筑结构、使用年限、使用功能、建筑密度的符合城镇棚户区认定标准的证明材料,证明材料可为房屋产权证书、工程图纸或竣工验收报告、建筑结构说明、现场照片等。

● 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暖、排水、道路、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的证明材料和现场照片。

● 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、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公共服务设施薄弱、不符合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》的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现场照片。

● 相关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、消防安全评估报告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。

● 材料可为复印件,但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及复印人签名,并注明复印时间。


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也有要求


● 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、镇政府在现场勘察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,掌握房屋状况、权属、土地性质等基本情况,了解群众意愿,分析项目的可行性,将符合认定标准的项目、有关认定依据资料报县(市、区)棚改主管部门。

● 各县(市、区)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、财政、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上报的项目按规定范围、标准等进行逐一核查。

● 通过审查相关资料、实地核查等方式,综合考虑改造时序、资金投入、土地供应、群众意愿等因素,统筹当地规划和经济发展基础上,初步确定当地棚改项目。

● 项目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完成立项手续后,即可确认为棚户区改造项目。


九类项目禁止列入棚改


● 严禁将房地产开发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。

● 严禁将因道路拓展、历史街区保护、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。

● 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。

● 严禁将房龄不长、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。

● 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。

● 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、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。

● 严禁将校舍改造、养老院改造、厂房改造、工矿企业和商业设施等非住宅搬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。

● 严禁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安置区、农村新型社区建设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。

● 项目名称或性质与城镇棚户区改造无关的建设项目。


相关责任


因虚报、瞒报导致严重后果的,由县(市、区)承担相关责任。省住建、发改、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公布全省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后,各县(市、区)要在政府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布本地列入全省年度计划的棚改项目。未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借用棚改名义实施。国有工矿棚户区、国有林区(场)棚户区(危旧房)、国有垦区危房按照相关部委文件执行。


城镇棚户区包括五大类


● 城市棚户区:在市和县(市)城市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、建筑密度较大,使用年限久,房屋质量差,建筑安全隐患多,使用功能不完善,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。

● 城市危房:在市和县(市)城市建成区内房屋质量总体较差,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》评定为C级、D级,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。

● 城中村:在市和县(市)城市建成区内,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,原农村居民未转为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,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,实行村两委管理的区域。

● 城边村:在市和县(市)城市规划区以内、建成区以外,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,实行村两委管理的区域。

● 全国重点镇:列入全国重点镇名录的镇政府驻地区域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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